声名大振的深圳“万人购房团”,目前已进入实质运行阶段。但与此同时,质疑声也始终未断。日前,有律师认为万人购房团涉嫌违法,理由是万人购房团不可能与某个开发商达成一次性的购房协议,因此将长期存在。这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并且长时间存在的组织,这样的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应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此外,团购也可能导致市民资料外泄。
邹涛“团购住房”的大旗一挥,立即应者上万。向开发商集体砍价,虽然成效多大现在还很难说,但这种现象本身的社会意义却极富价值———房价太高,房价成本太隐秘;消费者太弱势,消费者基于“自救”而发起的大规模团购,有着一定的市场创新意义。认为万人购房团“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违法理由,我认为根本站不住脚。
其一,万人购房团根本不能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相提并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很显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对应的,是那些可归入行业及学科管理,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与万人购房团之类松散型组织,根本不搭界。
其二,从性质来说,万人购房团无非是为了买到便宜货,2人以上合伙团购,过后各自散去,这种因市场博弈而产生的即发性、临时性组织,加入的成员再多,存在的时间再长,交易的次数再多,其本质也无法上升到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层次。既然如此,搬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指责万人购房团违法,岂不成了一种无的放矢?至于资料外泄,我觉得只要当事者之间建立了协议,违反协议自然可以依法解决,事外之人完全可以不必操心。
当然,类似万人购房团这样够不上依法登记条件、又实体性存在的组织,到底应该如何认识与管理,确实需要立法者予以关注。但是在当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当以市场博弈的心态予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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