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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开发)单位在历次实施规划许可事项中违反规定累计三次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工程项目规划许可
山东省泰安市规划局围绕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于近日颁布实施了《泰安市城乡规划管理信用制度》,建立起城乡规划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建设开发单位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违反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擅自改变业已批准的规划等行为,通过记录在案、社会公示和发布不良行为公告,进而影响违约人在业内的信誉,直至受到条件限制其部分权利。
近年来,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和规划竣工工程验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个别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不能完全按照业已批准的规划实施,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同一个建设(开发)单位多次出现同类问题,屡改屡犯。而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建设(开发)单位或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诚信意识差,在最初报建工程项目时,潜意识地要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存有“规划部门批你们的,我该怎么建还是怎么建”、“实在不行,交点罚款就解决问题”等错误思想。针对城乡规划领域中存在的种种失信现象,市规划局认真研究探索把信用制度运用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新路子,建立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调查、信用保证和信用契约等相关的信用机制。
为了让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高昂的失信代价,促进各类建设开发主体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信用制度》规定:在工程项目批前公示期满,建设开发单位应与市规划局签订《信用承诺书》;申请人如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发布公告等情形),经查证属实后,中止审查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欺骗行为的,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建设(开发)单位如擅自改变或不完全履行规划审批内容和要求的,除对其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处理(罚)外,规划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载入城乡规划信用档案,发布不良行为公告;建设(开发)单位在实施同一个工程建设中两次违反规定的,将予以撤销规划许可证件,同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建设(开发)单位在历次实施规划许可事项中违反规定累计三次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对开发建设的工程不予竣工规划验收。
(作者:王宜 贺孟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