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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搜地网络  地方政策  地区: 浙江 湖州  发布时间:2007-9-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精神,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文件,对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作出了规定。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起步良好,进展顺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在认真贯彻湖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有利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委、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编制出让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中国地产投资网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工作;负责确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准入和投资强度;参与工业用地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办理取得土地后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经济技术指标;具体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工业用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安排必要的征地周转资金;负责出让金使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确定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负责建设期环保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出让地块的征地协调,地面附着物、房屋的处理、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和复核验收等工作。
  
  三、改进工作方法,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工业用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复杂性。工作中,既要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又要结合各地工业经济发展具体要求,使其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坚持推进我市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原则;必须坚持切实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
  
  (二)建立预公告、预申请制度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定期对将要出让的工业用地地块进行产业、地址、环保、投资强度的确认,并发布信息预告,接受预申请。意向业主即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申报编制等前期工作,以加快土地受让后的项目办理速度。
  
  (三)探索多种公开出让方式
  
  对列入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减排以及环境保护且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受让意向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综合条件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综合确定;对工业项目有严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对一般项目,有多名竞争意向者,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业主。
  
  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用地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地块的具体面积。
  
  具体地块采用何种方式公开出让应本着既要公开公平公正,又要有利于积极引进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好、高”项目,以及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综合评价确定。
  
  (四)完善出让条件,加强资格审查
  
  在制订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可按照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强度、节能降耗、资信能力、建设要求等条件确定竞买人(或投标人)资格条件,发挥土地供应引导产业优化升级作用。但不得为特定企业“量体裁衣”,人为设置有悖于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调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名竞买(投标)保证金比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名竞买(投标)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
  
  投资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竞买人(投标人)涉及产业政策、行业类型、投资强度、资信能力等方面的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产业政策关。资格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管理、建设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监察等部门研究制订。
  
  (五)加快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产业的选择必须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各县区、开发区都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抓紧制订和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从2008年起,工业用地出让地块产业的确定,必须以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的同时应做好规划环评。
  
  (六)规范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为妥善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前期征地资金困难等问题,各地必须建立征地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前期的土地征用等费用。市政府建立1.5亿元征地专项周转资金。各县区和湖州开发区应建立相应的征地专项资金,不得向潜在用地业主收取前期征地资金。
  
  工业用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全额上交市县财政,除按规定扣除外下拨到下级财政,近期主要用于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其中高于最低限价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集中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土地出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返还给企业。
  
  加快资金拨付的速度。工业用地出让金按规定可以拨付各区(开发区)部分要加快拨付速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全额收到出让金后一周内将结算单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结算单后的半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区(开发区)、乡镇。
  
  四、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努力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要根据湖政发〔2005〕58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业项目竣工验收,督促用地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完善制度,使工业用地竣工验收真正起到促使企业按合同投入,集约利用土地,加快经济发展的目的。要建立责任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做好工业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投资管理部门在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在日常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对产业、投资强度等的验收,并提出处置意见。
  
  规划建设部门在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负责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批,并在日常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对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验收,并提出处置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在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及督查;在项目建设期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在项目竣工后负责环境保护验收,并提出处置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其用地状况、项目进展加以监管;牵头组织对项目用地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出处置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变更登记。
  
  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加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依法依规、又好又快。
  
  (一)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改、国土、财政、经委、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主动配合,努力提高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水平。
  
  (二)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假招标拍卖挂牌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发生。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严肃地予以查处和纠正。
  
  (三)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一把手”要负总责。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执法等部门和村级组织加强国土资源联合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联合行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构(建)筑物,纠正违法用地行为。
  
  已经违法用地的项目,要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接受处理,经处罚后可将地上建筑物经评估并入土地一并公开出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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