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青政[2002]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直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在城镇建设、工业发展、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县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原划拨国有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行交易行为不断发生。有的擅自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有的擅自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有的擅自改变原划拨国有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等。挤占了国有土地收益,使大量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收益流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对国有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冀政[2001]55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沧政通[2001]9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国有土地不但是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方面;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工作;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杜绝腐败的重要保证。因此,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和县直各部门要增强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能随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意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只能在行政划拨限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更不允许私自转让。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各镇(乡)、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要充分利用闲置用地,凡有闲置用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在2002年要摸清需调整和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制定存量土地利用规划和优惠政策。 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半拉子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2年以上)要逐项登记,逐级上报。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未依法正常使用的,要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在实施城镇建设过程中,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经县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供应土地。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一至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一至四款中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其他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 加大对城镇原划拨国有土地的监管力度。县土地管理局要对城区规划范围内原划拨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登记并建立台帐。凡是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要加强对现有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供地批准文件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检查,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格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第410条规定,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缴纳土地使用金,对欠交的土地使用金和土地出让金要依法追缴到位。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四、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发展适用经济住房。除县政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外其他单位不准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把好房屋产权登记关,没有土地合法手续一律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土地管理、监察、物价、审计、财政、计划等部门,自2002年1月1日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使用住房用地进行清理,对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高标准住宅或不按规定标准高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的按骗取批准用地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号令《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所有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自2001年3月以来,县政府已颁布了《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决定》青政[2001]9号文件,并批准成立了青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县城区规划范围内需上市的国有、集体土地,实行统一收购、收回、征用、置换等进行收购储备,纳入储备库的土地经过前期开发整理,根据市场需求和建设规划,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组织上市,实施一个渠道供地。严格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城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严格禁止企事业单位自行处置本单位因结构调整或搬迁等原因闲置出的土地;所有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也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库;城镇建设规划区之内的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符合用地规划的,一律由政府统一征地,不允许用地单位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单位协商供地,杜绝擅自占用、转让集体土地行为。
六、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特别是三产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计划公布30天以上,同一地块如果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但出让价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公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备招标、拍卖条件而没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按违纪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行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登记。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所建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国家。按现基准地价的40%计收。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土地的,不得为其变更登记或发放土地使用证。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用地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逾期不办者,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八、规范市场,健全制度,严格执法行政。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完善市场服务体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市场交易信息查询等各类信息服务系统。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行政行为,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和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其资质每年经认证后需向社会公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内部会审、“窗口”办公等项制度。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印
(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