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程序,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招标、拍卖国有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有下更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一)房地产、商业、金融、娱乐、旅游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二)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用途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条件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
(五)市、县(市)政府认为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示、拍卖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分别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确定中标人应由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六条 招标、拍卖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以及竞投(买)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受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忆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的;
(三)投标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四)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标书文件无密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八条 竞投(买)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九条 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以及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招标出让。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两个以上具备担招标地块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中标者: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在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标书,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四)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委托公证机关公证;
(五)招标人应在开标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六)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评标人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五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投标无效。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六条 以获取最高地价为主要目的,对土地用途无特殊要求及土地使用者的资格无限制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于拍卖日30日前在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竞买保证金,索取有关文件,领取竞买号码牌。
(三)在拍卖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
1、拍卖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和加价额度(以人民币为单位);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由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拍卖底价。竞买人报出的鄣高地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人有权宣布该幅国有土地使用的拍卖无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