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出台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已于6月22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该通知中明确,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这与以往的存缴标准相比有了什么变化呢?本报就此请教了相关专家。
为了简明扼要地说明问题,北京中原 为了简明扼要地说明问题,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专业人士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案例前提: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楼层>6层。
针对如上数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专业人士分析说,《通知》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房屋建筑面积×100(或200)元。老政策中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房屋建筑面积×购房单价×2%。
对两个计算公式进行比较可以得知,对于高层住宅同等面积的项目而言,购房单价×2%与200元/建筑平方米相比较,如果购房单价大于10000元/平方米,则按《通知》交存的额度低于老政策下所交存的额度。反之,如果购房单价小于10000元/平方米,按《通知》交存的额度高于老政策下所交存的额度。若二者相等,交存额度也一样。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专业人士说,如果相同购房面积的购房单价大于50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或10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则按《通知》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低于老政策下需交存的金额,即利于消费者。反之,则高于老政策下所交存的金额。二者相等时,交存金额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