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确保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根据规定,凡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等都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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