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市政府日前颁布《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并从本月15日起施行。据主管部门介绍,该办法首次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
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等。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多方面的创新,首次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据悉,市国土房管局已经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并于近期组织对全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集中业务培训,确保办法有效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