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房地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交易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有关精神,指导和规范各城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引导市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省城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9月26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工作。
附:《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实施意见》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有关精神,指导和规范各城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做好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准价定义
基准价是衡量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住宅交易价格的基本参考标准。
二、制订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的目的
制订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精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繁荣房地产市场,保障政府税费征收和市民权益,指导和规范各城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引导市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省城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的实施原则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住宅交易时以基准价为量价参考标准。有关契税和营业税等税费计征标准不得低于基准价,申报单价低于基准价的,以基准价为执行标准;申报单价高于基准价的,以申报单价为执行标准。
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转让的税费计征标准,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四、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测算办法
1、计算公式:
太原市城区存量住宅交易基准价=存量住宅区位价×(1+楼层修正系数)×(1+成色修正系数)×(1+设施朝向修正系数)×(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
2、存量住宅区位价 :
元/㎡
注:(1)对于配套设施齐全、物业管理到位的成片开发小区的存量住房,参照上
一级别地区的区位价执行;
(2)对于特殊区域、级别、结构、用途、层次的存量住房,由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为税费计征标准;
(3)砖木结构的房屋的区位价可参照同级别地区多层住宅下调5%
3、区域划分
根据历年来存量住宅交易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及住宅的交通、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划分为A、B、C、D、E五个级别。
A级地区:北至旱西关街、旱西门街、东辑虎营、新民中街,西至滨河东路,南至长风街,东至并州南北路、五一路、南内环街、建设路、府东街; B级地区:北至北大街、兴华街,西至千峰南北路,南至南内环西街、长风西街、学府街、南中环街,东至坞城路、建设南路、朝阳街、经园路、五龙口街; C级地区:北至胜利街、和平北路北巷,西至和平南北路、前进路,东至建设北路、白龙庙街、小沟坡东街;
D级地区:北至北排洪渠、尖草坪街,西至程家村、西铁道干线,南至义井街,东至双塔南街、太行南北路、北河湾路、涧河路,小店区城区、迎新街地区、晋源镇、罗城;
E级地区:除上述地段外。
4、楼层修正系数
(2)多层住宅楼层修正系数
注:七层以上的住宅每增高一层,递减系数为1%
(2)高层住宅、复式住宅楼层修正系数
5、成色修正系数:
房屋的成色按已使用的年限分段划定。
6、设施朝向修正系数:
7、综合环境修正系数:
根据住宅的交通、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及设施完备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级别。
六、几点说明
1、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 2、当事人对测算的基准价不服的,可由当事人委托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申报价的,以评估价为执行标准。
3、从事房地产交易、经纪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4、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参照制订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七、本实施意见从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