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明确:长春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据了解,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湖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新政策规定,各区及开发区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严禁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成交价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按成交价执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土地租金标准等土地价格的更新工作按省政府部署适时进行。
(来源:城市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