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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国土资告字(2007)10号
经平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2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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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 |
平定路东侧 |
17515 |
商业 |
40年 |
≤1.7 |
>35% |
<27% |
1300元/m2以上 |
100 |
499.1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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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 |
平定路东侧 |
20701 |
商业 |
40年 |
≤1.7 |
>35% |
<27% |
1300元/m2以上 |
93 |
465.7734 |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获取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7年8月22日至2007年9月18日,到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一楼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可于2007年8月22日至2007年9月18日,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保证金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8日17时(须于截止时间前到指定帐户),竞买保证金可抵充成交价款,未竞得者在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本次出让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竞买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年9月19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拍卖时间和地点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三楼,拍卖会定于2007年9月20日上午9时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买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 (二)成交价总额包括评估费、交易费。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出让设有底价,当竞买人最高报价高于底价时,出让成交;竞买人最高报价低于或等于底价时,出让不成交。 (四)本宗地以实测面积为准。
联系方法: 出让人:平定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平定县东大街33号 联系人:张瑞平、郭素芬 联系电话:0353-6162124
平定县国土资源局 2007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