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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安溪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安溪总部经济聚集区E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概况、挂牌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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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3 |
安溪总部经济聚集区E地块 |
见红线图 |
9998.92 |
综合 |
50年 |
675 |
135 |
注:1、起始价、成交价不包含办理土地登记的各项税费及公证费。 2、该地块以现状土地出让。 二、规划设计条件: 容积率3.96±0.05;建筑密度36%±1%;建筑层数27层,裙楼层数3层,建筑限高100米以下。 其他相关要求:竞得者应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大楼建成后仅用于企业商务性和生产管理办公场所(即可用于办公、研发和展销),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及生产厂房使用,不得设置店面,不得销售、转让。 三、竞买人范围 拟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并且在我县年纳税额可达7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5年内纳税总额可达3.7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安溪县境外企业。 四、挂牌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有意参与竞买者,须于2007年10月17日17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我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须到账)并办理报名手续;(二)索取资料及报名地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六楼土地利用股;(三)挂牌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挂牌时间:2007年10月8日到10月19日17时整(工作日)。(四)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有关事宜,请参阅地块的有关挂牌出让文件。 本次挂牌设有保留价,竞买者在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可多次报价,报价最高且等于或高于保留价者竞得。 五、竞买人需提交的材料 竞买申请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纳税承诺书,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委托他人竞买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影印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